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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招标 管理
案 由:关于调整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计委同民政部研究办理
第一提案人:王武龙 界别:经济界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地政府十分重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并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及实施细则,整顿和规范了招投标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
经过三年来的实践,工程建设领域贯彻招投标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社会舆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不断强化,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从国家计委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结果来看,近年来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方式的已占80%以上。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一般都能节省投资10—15%,个别项目节省投资的幅度更大,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四是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特别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参建单位资质水平普遍较高,实力较强,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五是国内的招标代理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已从招投标法实施以前的一百多家发展到今天的上千家,每年所承担项目的招标金额近万亿元,为国家和建设单位节约的资金超过千亿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然而,在肯定我们已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在建设项目及设备采购怊投标的管理和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阻碍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不少条款与招投标法相悖,如通过实行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上加以限制;收取各种费用,增加投标成本;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编制有利于本地、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区别对象出售标书;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报名时间和不合理划小标段等各种方式,给外地、外行业真正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筑市场设置障碍,实行地域和行业歧视。
二、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一些部门和地方对项目招投活动的监管、指导、服务重视不够,以审批代替监管甚至超范围审批,侵害和架空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主权。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企、政事不分,行政领导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执法主体不明确具体,使得投诉举报无门,监管弱化,处罚不力。
三、招投标工作管理比较混乱。依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可谓“九龙治水”,且相互之间存在互不衔接、互为掣肘的现象,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无所适从。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够承揽业务,不得不申请拥有数个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资质,为此一年公关的花费在数十万元以上,既加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担,也有损于一个廉洁、高效政府的形象。
四、其他具体的主要问题还有招标不招标,采用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小合同招标大合同续标的办法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虚假招标,招投标中在主依靠环节和程序上不规范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等。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门,管理过于分散,再加上部门、地方利益主义作祟,使得政府政策相互矛盾,给招投标中的黑箱操作留下了空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从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健全法制两个方面入手,为此建议: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及“投资法”已酝酿多年,至今没有出台,建议列入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应抓紧工作,按时完成。
二、2002年10月9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十个部门颁布了“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清理工作于2002年底完成,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此项工作尽快完成。
三、审慎研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国办发 (2000)34号文件确立了分散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虽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执法部门,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弊病较多。建议借这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契机,调整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上述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把分散管理适当集中、统一,强化国家计委作为招投标工作监督和执法总牵头单位的职能,并具体落实对招标过程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方法。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计委正式颁布实施“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少招标代理机构强烈反映,这个暂行办法改变了收费对象,由过去的委托方和中标方分别付费调整为单一的“委托方付费”,会使招标代理机构完全受制于委托方,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委托方财务上没有相应的支出科目,或者有意拖欠付费,则招标代理机构会陷入收费难的困境,不利于招标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就此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收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五,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研究建立政府公共工程代建制度。我国政府的年采购规模发展很快,2002年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超过1000亿元,预测到2005年将达到2400亿元。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政府采购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但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区域分布极不平衡,沿海地区远远高于内陆边远地区,政府采购目前还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几个经济中心城市。因此,仍需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很大一块是政府公共工程。为了提高公共工程的效益和质量,防止公共工程中的腐败和浪费行为,除规定将公共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建议尽快研究实行政府公共工程代建制。目前,政府公共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一般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它们绝大部分没有专业的项目管理人才和机构,而顶目管理又是一门系统的科学,由上述业主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因花国家财政的钱,难免出现贪大、求洋,追求高标准的现象,工程一旦超支,国家又不得不追加投资。建议对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由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专业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采用”交钥匙工程”的方式负责实施完成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目标。也可考虑,国家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引入国际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负责公共工程的实施,该机构对国家负责,与业主脱钩,竣工后交付使用单位。
六、建议成立“中国招投标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接受国家计委的指导、赋予其对招投标活动及招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定的管理监督职能。如授权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的资质认定和资质管理,承担对从业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任务,统一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研究建立和实行注册招标代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等。
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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